校团委
学校首页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阳光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17

阳光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管理, 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在各党团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 完善学生干部的选拔、 培训、 管理、 考核和评优等制度, 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 院、 班各级团学组织、 学生社团组织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 学校团委统一协调、 指导和监督学生干部的选拔、 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

第五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有坚定的政治方向,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二) 学习目的明确, 态度认真, 勤奋刻苦, 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前 50%, 且没有挂科记录;
(三) 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强的素质能力;
(四) 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没有违纪现象;
(五) 有团队精神, 善于合作, 敢于竞争; 有创新精神, 勤于思考, 勇于开拓; 有奉献精神, 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不计较个人得失, 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六) 属于相关学生组织的正式在册成员;
(七) 各类各级学生组织另行规定的其它特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平、 公正、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七条 选拔学生干部的基本方式是竞争上岗。 竞岗的程序如下:
(一) 竞岗人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参选。 按学生干部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二) 竞岗人演讲答辩。 评判的主要标准为: 工作思路和设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业务知识掌握情况、 协作能力、 应变能力和仪表气质等;
(三) 组织审核确定干部名单或干部候选人, 须进行换届选举的情况下, 候选人需差额。
第八条 学校团委委员和学校学生会干部原则上从现任校、 院级干部和班级(团支部)主要干部中提拔产生, 必须要有半年以上的学生干部工作经验。 能力突出、 成绩显著者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 各院团委、 学生会有向学校团委、 学生会输送优秀干部的义务。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 学生干部可以采取由上级主管组织直接任命的方式产生, 并报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学生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一) 学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学校团委、 学校学生会、 社团联合会、 大学生艺术团、 青年志愿者协会、 红十字会;
(二) 各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各院团委、 学生会; 班团干部; 学生党支部学生委员; 各项职能学生助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管理考核部门对学生干部进行一次考核综合测评, 并评选部分优秀学生干部, 评优比例控制在 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把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 评优、 推优、 入党、 综合测评、 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的,有组织或参与邪教、 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的, 或者有其它违反国
家法律、 校规校纪及其组织章程的行为的, 一经查实, 一律给予撤
职处理,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 组织纪律观念淡薄、 自由散漫、 拉帮结派、 闹不团结的, 或者消极抵触或阻挠正常工作的, 或者以职权谋取私利、 失职渎职、 生活作风不严谨、 对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参加所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累计达3次的,或者无故或随意借故不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累计达 3 次的, 或者一学期无故或随意借故旷课累计达 3 次的, 或者一学期有 2 门考
试科目补考的, 或者 1 次干部考核不称职的, 均作免职处理。撤职(免职)的程序如下: 对上述行为进行查证, 听取当事人陈述、 申辩, 形成书面材料, 提请所在学生组织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通过后发文公布撤职(免职)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 由于个人或其它原因不愿或不能再继续担任职务者, 按辞职处理。
辞职程序如下: 由本人向其所在组织提出辞职报告, 由所在组织的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其辞职申请, 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任期满后考核结果合格以上的学生干部, 由各管理考核部门发给学生干部聘书, 作为继续任职的凭证。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 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 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 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 沟通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 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 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 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 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会等组织工作有讨论、 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 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学校团委、 学校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六) 评优或推优入党时, 在同等条件下, 学校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 有维护集体、 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 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积极宣传并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二)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维护者;
(三) 团结广大同学, 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 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 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 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六) 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 表达能力和社交能力;

(七) 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做到工作、 学习两不误;
(八)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阳光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