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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四章 代表
第五章 学生会
第六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八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阳光学院学生会是阳光学院学生以“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为宗旨的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 本会是在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和上级学联双重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全校学生群众性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听取、收集同学们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疏通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正常民主渠道,参与涉及学校内部关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利;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阳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荐他人或自荐担任学生会职务的权利;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力;
(四)会员有权请求本会提供帮助、联络、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荣誉与利益,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各二级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本科学生人数、少数民族人数比例民主推选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常设机构不得代替学生会执行机构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成员的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为止。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解释本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三)听取和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根据主席团建议,决定学生会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个别任免;
(六)选举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由执行主席1人、主席团成员2-5人组成,主席团的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阳光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组成。主席团成员任期一般不超过1年,在任期中不宜继续履职的,应及时依程序变更人选。
阳光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决议;
(二)制定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
(五)定期向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报告工作;
(六)决定学生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代表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性代表人数一般不低于25%,少数民族代表不低于5%。
第十九条 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二十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五章 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籍的阳光学院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成为学生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组织的指导帮助和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领导、协助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每学期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完善对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六)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七)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设立以下工作部门:文化部、权益部、学习部、第二课堂部。
第六章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4名成员组成,设执行主席1人,主席团成员3人。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连任一次,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各院团委组织推荐,经各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上报学校党委公告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开,并由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的基础组织是各院学生会和各班班委会。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在院党总支领导和院团委、校学生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完成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每学期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校级学生会作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各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名,实行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以一个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在各二级学院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班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的职权:
(一)组织安排各项班级内部活动;
(二)班长有权代表全班同学参加学院学生会的有关会议,对学院学生会有工作建议权;
(三)收集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学校学生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四)协助校、院学生会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八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其中主席团成员4人,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全校广大同学进行公开选拔,由各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选拔结果需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应当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如个别岗位确有需要,可经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报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批准后适当放宽;
(三)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均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积极参加学生会活动,及时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均应知晓并自觉遵守《学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和《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加强学生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维护学生会组织形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阳光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